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2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黃德隆被告黃啟銘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年度偵字第242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德隆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黃啟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
108年1月31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由具保人黃德隆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訊問筆錄各1份(見院卷第33至45頁)在卷可稽。嗣被告經本院依其住居所傳喚,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經依法拘提無著,亦查無在監在押紀錄之情,而具保人亦經由本院合法通知,督促被告於庭期到庭,仍未偕同被告到庭等節,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108年7月27日龍警分刑字第1080016275號暨所附拘票及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按,足認被告業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爰依法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10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馮昌偉法官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小萍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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