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654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被告 鄭任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因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涉訟,渠等簽訂的吉享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23條約定:「本約定書有關事項適用中華民國法律之規定,就本約定書涉訟時,合約當事人均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且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但法律有專屬管轄之特別約定者,從其規定。」渠等簽訂的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23條亦約定:「本契約有關事項適用中華民國法律之規定,倘因本契約涉訟者,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見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066號卷第7頁、第8頁背面)兩造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甚明,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該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移送之。
三、至於原告依督促程序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而被告具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非以言詞為陳述,而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25條所謂為本案之言詞辯論,不生擬制合意由本院管轄之效果,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書記官陳子彤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