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重上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字第61號上訴人恩特達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街000號2樓法定代理人 魏進亮 住○○市○○區○○街000號0樓被上訴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南供電區營運處法定代理人 呂世彬 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素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書記官高曉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