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小字第9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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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995號

原告高雄市三民區書香清境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司丕業

被告 周尹茹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7月25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法定代理人記載 周宜燕 ,惟本院職權查知被告業於113年3月3日更換法定代理人為司丕業,有高雄市三民區公所113年6月26日高市○區○○○00000000000號在卷可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日內,應依法具狀聲明由變更後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 記 官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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