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小字第9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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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995號
法定代理人 司丕業
被告 周尹茹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7月25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法定代理人記載 周宜燕 ,惟本院職權查知被告業於113年3月3日更換法定代理人為司丕業,有高雄市三民區公所113年6月26日高市○區○○○00000000000號在卷可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日內,應依法具狀聲明由變更後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 記 官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