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17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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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1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1733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姚乙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陸萬陸仟肆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姚乙平於民國100年6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7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1.9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247577元整自民國104年0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1.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0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
(二)緣相對人姚乙平於民國100年12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16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1.9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118828元整自民國105年0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1.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5年0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
(三)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合計新臺幣366405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延滯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釋明文件:帳務資料,約定條款,申請書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21733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47577元姚乙平自民國104年0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1.95002新臺幣118828元姚乙平自民國105年0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