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490號原告 顧閏潔
林溥 莊貞媛
羅建 財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彥任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醒吾高級中學等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醒吾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暨檢附該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按被告人數提出完整記載當事人姓名、法定代理人、其住所或居所之準備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此部分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又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就被告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醒吾高級中學(下稱財團法人醒吾高中)所列法定代理人為第14屆監察人 曾伊齡 ,雖兩造間就原告之董事委任關係存有爭議,惟被告財團法人醒吾高中之董事現已重新選任第15屆董事,並辦理交接登記,依民法第31條所揭示之公示原則,曾伊齡已非被告財團法人醒吾高中現對外公示之法定代理人,自無從代理被告財團法人醒吾高中為訴訟行為,原告起訴程式顯有欠缺,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財團法人醒吾高中現依法公示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暨檢附該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按被告人數提出完整記載當事人姓名、法定代理人、其住所或居所之準備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