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清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6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正瑋 代理人 張家榛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書記官蘇泠◎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44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7人,連同聲請人,合計共8人,並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8×43×10=3,440】);亦應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母親尚未屆至法定退休年齡,有何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據實向法院陳報。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明細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工作情形及民國110年度之所有收入數額(包括基本薪資、工資、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等。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仍依新北市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明細、醫療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聲請人陳報名下不動產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強制執行拍賣,請補正提出拍定金額及分配表等相關文件。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土地、建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即108年8月11日迄今,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