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0年度斗小字第44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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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斗小字第440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瑀婕

被告 錢世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壹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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