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45號原告 陳秀方
陳展方 上列原告與被告 沈茂吉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准予裁判分割,以原告就上開2筆土地之權利範圍乘以各地號土地面積再乘以各地號公告現值計算結果,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51,5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2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書記官葉明德附表:
┌─┬──────┬─────┬─────┬─────────┬──────┐│編│地號│土地面積│公告現值│原告權利範圍│訴訟標的價額││號││(㎡)│(元/㎡)│││├─┼──────┼─────┼─────┼─────────┼──────┤│1│高雄市湖內區│2,558.25│13,000│00000000/000000000│3,658,158元│││福安段438地│││(原告陳展方)││││號土地││├─────────┼──────┤│││││4/10233│13,000元││││││(原告陳秀方)││├─┼──────┼─────┼─────┼─────────┼──────┤│2│高雄市湖內區│107.32│13,000│00000000/000000000│167,428元│││福安段439地│││(原告陳展方)││││號土地││├─────────┼──────┤│││││25/2683│13,000元││││││(原告陳秀方)││├─┴──────┴─────┴─────┴─────────┴──────┤│合計:3,851,586元│├─────────────────────────────────────┤│備註:各地號土地面積×各地號公告現值×謄本登記原告之權利範圍=訴訟標的││價額(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