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6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10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27日
民二庭法官黃明展┌───────────────────────────────────────────────────────┐│支票附表:95年度催字第9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臺笙彩色印刷有限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嘉│95年3月5日│46,820元│EO0000000││││ 司林俊男 │義分行│││││└──┴─────────┴─────────┴───────────┴────────┴────────┴──┘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11月27日
書記官王佩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