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9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黃炳輝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字第16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炳輝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黃炳輝因犯竊盜等案件,經依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1,00
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因該受刑人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字第1630號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依具保人即受刑人黃炳輝之住所進行傳喚,其未到案執行,復經聲請人囑警至上開住址執行拘提,但拘提無著,此有送達證書、拘票及警員函覆拘提未獲之報告書附卷可參,足認受刑人已經逃匿,故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奕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惠鳳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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