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抗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三八四號抗告人 侯尚余 (原名 侯仁彗
侯蘐薇 (原名 侯香如卓承廣 (原名 卓錦瑤 )上列抗告人因與 吳賢寬 等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裁定(一○一年度聲字第一五○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五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抗告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二六六號裁定駁回,並於一○二年四月九日送達該裁定於抗告人。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五月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葉勝利法官阮富枝法官彭昭芬法官李慧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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