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9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945號聲請人 詹林屘 即喬品企業社代理人 詹月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76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9年10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94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喬品企業社│台北縣樹林│98年12月15日│25,955元│0000000││││詹林屘│市農會│││││├───┼─────┼─────┼──────┼─────┼─────┼──┤│002│喬品企業社│台北縣樹林│98年12月15日│1,200元│0000000││││詹林屘│市農會│││││├───┼─────┼─────┼──────┼─────┼─────┼──┤│003│喬品企業社│台北縣樹林│98年12月15日│8,100元│0000000││││詹林屘│市農會│││││├───┼─────┼─────┼──────┼─────┼─────┼──┤│004│喬品企業社│台北縣樹林│98年12月15日│18,900元│0000000││││詹林屘│市農會│││││├───┼─────┼─────┼──────┼─────┼─────┼──┤│005│喬品企業社│台北縣樹林│98年12月15日│18,800元│0000000││││詹林屘│市農會│││││├───┼─────┼─────┼──────┼─────┼─────┼──┤│006│喬品企業社│台北縣樹林│98年11月15日│3,060元│0000000││││詹林屘│市農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
書記官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