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576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76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楊瀚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3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瀚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 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55號案件受理,於民國114年3月27日判決,且於114年5月7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之偽造文書等案件,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規定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吳佳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幸如

【附表】

受刑人楊瀚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以下空白)

罪     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11/05/30~111/07/25

111/03/18~111/11/28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180號等

基隆地檢113年度偵字第953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381號

114年度訴字第55號

判決日期

  112/08/29

 114/03/27

確定判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381號

114年度訴字第55號

確定日期

  112/09/29

 114/05/0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850號

基隆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3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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