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3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婚字第312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婚姻關係不成立。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前於民國76年4月24日結婚,並於84年1月4日離婚;嗣自行擬妥結婚證書記載兩造於94年5月10日結婚,並於同年月12日辦理結婚登記,惟當時兩造並未舉行公開儀式,亦無二人以上之證人公開證婚,顯不符合民法第982條所定之結婚要件,兩造間之婚姻關係應不成立,為此訴請確認兩造間婚姻關係不成立等語。被告則到庭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而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故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42年度台上字第1031號判例意旨可供參酌。又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民法第982條亦定有明文。本件兩造業於94年5月10日辦理結婚登記,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兩造於法律上業經推定其已結婚,而有婚姻關係存在,且在未有反證推翻兩造之婚姻關係前,兩造間之婚姻關係仍繼續存在。惟原告既起訴主張兩造並未舉行公開結婚儀式,亦無二人以上之證人在場見證,應不符合民法第982條之結婚形式要件,故兩造間之婚姻關係應不成立,是以兩造間之婚姻關係存否既不明確,而此不安之狀態得以確認判決除去之。從而,本件原告起訴確認兩造婚姻關係不成立,應認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合先敘明。
三、查兩造已於94年5月12日前往至戶政機關辦妥結婚登記之事實,有戶籍謄本、結婚登記申請書、結婚證書為證,堪信其為真正。本件兩造雖依民法第982條第2項之規定推定其已結婚,惟原告既主張兩造於94年5月10日未曾舉行結婚之公開儀式,即前往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故原告倘能提出反證證明該婚姻確未具備民法第982條第1項之形式要件,縱已為結婚登記,兩造間之婚姻關係仍不成立。故本件所應審究者,應係兩造於94年5月10日是否確曾舉行結婚之公開儀式?經查:
㈠按關於認諾效力之規定,於婚姻事件不適用之。又關於訴訟
上自認及不爭執事實效力之規定,於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訴,於婚姻有效或成立之原因、事實,不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74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雖到庭自認原告主張兩造結婚並未舉行結婚之公開儀式等情為真正,然揆諸上述規定,仍不發生自認之效力,本院仍應調查其他事證以查明是否與事實相符,先予敘明。
㈡原告主張兩造離婚後又於94年5月10日結婚,惟兩造當時實
際上並未舉行結婚之公開儀式,僅持結婚證書前往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之事實,業據證人即原告之母 郭唐彩 到庭證稱:「(問:兩造是否有結過兩次婚?)只有一次。(問:你知否兩造有結第二次婚?)不知道。(問:兩造第二次結婚有無宴客?)第一次有宴客,但第二次沒有。」(見本院96年1月15日言詞辯論筆錄)等語、原告鄰居 何泱亮 到庭證稱:「(問:知否原告94年5月10日有無與被告再次結婚?)我不知道。(問:你住原告附近多久?)我們當鄰居很久了。(問:你有無參加過兩造的宴客?)我有參加過第一次,後來兩造離婚又結婚我就不知道。」(見同上言詞辯論筆錄)等語、原告胞兄即 郭木榮 到庭證稱:「(問:94年5月10日下午6時許,兩造有無舉行結婚典禮?)沒有,兩造沒有宴客及公開儀式,只有寫結婚證書並辦理登記。(問:結婚證書上郭木榮是否你親自簽?)是,但我何時寫的我忘記了。(問:證婚人 吳金魚 是何人?)我太太。(問:吳金魚是否本人親自簽章?)是。(問:吳金魚是否也沒有參加結婚典禮?)是。(問:結婚證書是何人交給你簽章?)是兩造拿給我們簽名蓋章的,但兩造沒有舉行結婚典禮,我們只是方便兩造去辦理結婚登記。」(見本院96年2月15日言詞辯論筆錄)等語綦詳,且被告對此亦不爭執,是原告主張兩造於94年5月10日並未舉行結婚之公開儀式等情,堪信為真實。
四、綜上所述,兩造雖於94年5月12日辦妥結婚登記,而有婚姻之形式,惟兩造於94年5月10日既未舉行結婚之公開儀式,,其婚姻顯不合於民法第982條第1項所定之形式要件。從而,原告訴請確認兩造間之婚姻關係不成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昆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
書記官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