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5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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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543號上訴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5年度訴字第1543號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62,0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2,2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振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3日
書記官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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