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79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67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96年3月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2,070,32
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2,3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3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3日
書記官林豐富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