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О三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判刑確定,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以法矯司字第○九三○九○五三六一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三年五月一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三年四月十七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吳為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朱梅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