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重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0號原告 黃春美 被告 陳清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審交簡字第51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劉正偉法官劉安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嘉霙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