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437號原告 王柏堂 被告 王秀娟 (SRIANINGSIH)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1月21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方鴻愷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書記官劉育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