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8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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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催告行使權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880號聲請人 湯家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玥楹 間聲請催告行使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聲請本院通知相對人林玥楹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惟查,相對人已於民國105年9月29日死亡,此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應認相對人林玥楹於本件之聲請,顯已無當事人能力,不得為本件之相對人,惟聲請人仍以之為相對人而提出本件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簡仁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