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八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侵占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於本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一九五號刑事判決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犯侵占罪,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七日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一九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三年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更犯妨害風化罪,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八六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黃光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子起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