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和解書無效撤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13號原告 曾聰明 代理人 魏桂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寶堂林宗勳陳雪麗 間請求和解書無效撤銷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書記官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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