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智訴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智訴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智訴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文鈺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續字第1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禧多影音有限公司告訴被告林文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依同法第100條前段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茲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並於民國104年5月21日具狀表示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2頁),揆諸前揭條文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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