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27號原告 劉家梅 被告方明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7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於104年4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富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書記官林修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