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清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俞均 代理人 廖頌熙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吳思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書記官洪韻雯附表一:
應補正事項:
1.請說明「現在」每月生活費必要支出項目(如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並提出概略證明文件。
2.請提出101年1至11月之薪資證明文件(如薪資轉帳存摺、薪資袋或查詢表等影本)。又有無領取低收入補助?
3.債務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4.現居住地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書及聲請清算前兩年內每月繳付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5.債務人每月對各債權銀行所需繳交最低金額之證明(例如信用卡帳單、繳款收據或轉帳存摺等)。如無法提出,請據實概略說明每月應繳交最低金額為何?
6.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7.有無以債務人及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已可領取之給付項目、金額與繳費情形、承保險別、繳費方式。又請陳報現每月支出保險費之證明文件。有無保單借款?及繼續繳交保險費?
8.提出債務人本人、父親、母親及子女全戶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請提出全體三親等內之親屬系統表,並提出離婚協議書影本。
9.是否曾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並向法院請求登記。
10.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
)覆書(粉紅色),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淺綠色)。
11.請據實說明清算聲請2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說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12.就未成年子女之扶養教育費用有無與前配偶約定負擔方式?前配偶現有無負擔扶養費用?。
附表二應釋明事項:
1.說明前公公以債務人名義借款之原因,及嗣後未能依約繳納之事由,並提出證明概略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