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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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180號聲請人 王秋冬 相對人 黃景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82年11月起共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880,000元,並於民國96年6月5日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經聲請人催討後,相對人仍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等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1年度司拍字第180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車城│新海口││101│旱│0│8│93.56│6分之1││├──┼───┼────┼───┼──┼───┼─┼──┼──┼────┼────┼─────┤│002│屏東│車城│新海口││109│旱│0│40│48.03│27分之1││├──┼───┼────┼───┼──┼───┼─┼──┼──┼────┼────┼─────┤│003│屏東│車城│新海口││157│田│0│40│84.99│27分之1││├──┼───┼────┼───┼──┼───┼─┼──┼──┼────┼────┼─────┤│004│屏東│車城│新海口││226│旱│0│17│49.65│27分之1││├──┼───┼────┼───┼──┼───┼─┼──┼──┼────┼────┼─────┤│005│屏東│車城│新海口││229│旱│0│9│49.61│3分之1││├──┼───┼────┼───┼──┼───┼─┼──┼──┼────┼────┼─────┤│006│屏東│車城│新海口││230│旱│0│50│82.91│6分之1││├──┼───┼────┼───┼──┼───┼─┼──┼──┼────┼────┼─────┤│007│屏東│車城│新海口││231│旱│0│11│84.17│3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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