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4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45號聲請人冠億齒輪股份有限公司
之6法定代理人乙○○
之6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催字第125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8年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4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冠億齒輪股│台灣中小企│97年9月30日│34,918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業銀行迴龍││││││││分行│││││├───┼─────┼─────┼──────┼─────┼─────┼──┤│002│冠億齒輪股│台灣中小企│97年8月31日│942,253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業銀行迴龍││││││││分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書記官李錦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