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016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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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01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0169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培華 債務人郭高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零壹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捌萬玖仟伍佰叁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上述起息日起,每月按貳仟元整計收一個月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黃奕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書記官涂文郁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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