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原易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原易緝字第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春亮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春亮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惠芬
法官梁智賢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書記官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