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八一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因詐欺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二年三月四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三十六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雅敏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