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17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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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779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00000000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
4,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