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17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764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社團法人臺中縣老人會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82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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