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3號聲請人 陳再發 相對人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陳林養 之遺產管理人
陳明陳明海 陳明江 陳瑞源 陳明和 陳明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有下列程式欠缺,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聲請:
㈠、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當事人或代理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7規定於書狀內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係屬同法第121條所謂之書狀不合程式,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不得逕以其訴或聲請為不合法,裁定予以駁回(最高法院87年台抗字第533號裁定意旨參照)。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並未於民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狀蓋章或簽名,有該狀1份存卷可佐,應予補正。
㈡、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本件相對人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陳林養之遺產管理人為機關,應有法定代理人,然未見聲請人於民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狀記載法定代理人,請查明該法定代理人為何人,及該法定代理人應送達住所後,併予補正。
㈢、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提出之書狀及附屬文件(即收據、收費單),未按照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於本院,應一併補正。
㈣、另聲請人理由二中記載單據O張,請特定張數後一併更正。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唐一侼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書記官黃妍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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