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37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371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清彥上列被告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緝字第4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公然陳列性交物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一五五所示之漫畫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係址設高雄市○○區○○街○○號「9OR9」超商之負責人,與其雇用之店員己○○(另經檢察官以民國96年度偵字第531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共同基於公然陳列猥褻物品及含有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圖畫之物品之犯意,知悉附表編號
1至155所示漫畫,分別含有如附表備註欄所示之猥褻或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之圖畫,仍自96年2月6日起,僅以透明封套將上開漫畫包膜,並公然陳列在上址超商書架上,使不特定人均得以見聞。嗣經警於同年2月8日凌晨2時30分許至上址超商臨檢而查獲,並扣得附表所示之漫畫共188本,遂悉上情。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前揭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認定:㈠被告甲○○於警詢之自白及於本院調查程序之供述、另案被告己○○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㈡證人乙○○於偵查中之證述、證人丙○○於本院調查程序之證述。
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
押物品清單、偵查隊臨檢紀錄表及檢察官勘驗筆錄、被告提出之讓渡書等各1份、現場查獲照片9張。
㈣扣案之漫畫188本(其中僅183本含有猥褻或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之圖畫)。
三、論罪科刑:㈠按拍攝、製造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
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散布、播送或販賣前條拍攝、製造之圖片、影片、影帶、光碟、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7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公然陳列如附表編號7、9至14、16、19至21、26至27、29、31至41、43至47、49、56、58、60至
65、67、71至73、75至76、80至85等含有未滿18歲之人性交圖畫之漫畫,核其此部分所為,係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8條第1項之公然陳列性交物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7條所定物品之低度行為,為公然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按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8條第1項之所謂「散布」性交或猥褻物品者,乃指將含有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或猥褻之文字、圖畫等客體予以散發傳布於公眾之意,而本案被告係將上述含有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圖畫之漫畫公然陳列於超商書架上,而非主動將之交付他人,自與散發傳布與不特定人之「散布」行為有間,聲請意旨認被告係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8條第1項之散布性交、猥褻圖畫罪嫌,容有誤會,惟與上開公然陳列性交物品罪所應適用之法條同一,爰不予變更起訴法條,併此敘明。
㈡又刑法第235條第1項規定所謂散佈、播送、販賣、公然陳
列猥褻之資訊或物品,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之行為,係指對「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而傳佈」,使一般人得以見聞之行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17號解釋意旨參照。是被告公然陳列如附表編號1至6、8、15、17至18、22至25、28、30、42、
48、50至55、57、59、66、68至70、74、77至79、86至155等含有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有排拒之猥褻圖畫之漫畫,卻僅以透明封套包膜,使不特定人均得以見聞之漫畫,核其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公然陳列猥褻物品罪。而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猥褻物品之低度行為,亦為公然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被告與另案被告己○○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
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自96年2月6日起至同年2月
8日凌晨2時30分許為警查獲時止,先後多次公然陳列附表編號1至155所示漫畫之行為,係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同一地點為之,主觀上乃出於單一犯意,各侵害上開二罪名之同一法益,其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應各合為包括之一罪予以評價為當。另被告以一公然陳列之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8條第1項論處。至聲請意旨以扣案之188本漫畫均含有猥褻內容,而認被告陳列附表編號156至160所示漫畫部分,亦涉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公然陳列猥褻物品罪,惟附表編號156至160所示漫畫均無任何性行為或性器官畫面,有檢察官勘驗筆錄附卷可參,本院自不得就此部分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惟檢察官認此部分若成立犯罪,核與本院前已認明之被告公然陳列猥褻物品犯行間,存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本院就此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公然陳列如附表編號1
至155所示含有未滿18歲之人性交圖畫或猥褻圖畫之漫畫,而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使不特定人均得以見聞,確有礙於青少年身心發展及社會風化,實可非難;惟念及被告前無任何刑事前科紀錄,素行良好,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另考量被告公然陳列上開漫畫之犯罪態樣、犯罪時間短暫以及最終尚知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並兼衡其勉持之經濟狀況、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被告犯罪時間雖於96年4月24日以前,然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而本案被告在上開條例於96年
7月16日施行前之96年5月31日,即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6年雄檢惟偵珍緝字第3315號發布通緝,嗣於102年
3月12日方經警通緝到案一情,有該通緝書、被告為警緝獲時所製作之警詢筆錄在卷可稽。被告既於減刑條例施行前經通緝,並於96年12月31日後始緝獲到案,依據前揭規定,自無從依上開減刑條例予以減刑,併此敘明。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因一時思慮不周,致罹刑典,且於警詢及本院調查程序時尚知坦認犯行,本院乃斟以一般刑罰本質係以防衛社會、矯治教化及預防犯罪等為目的而對行為人所施之制裁,而緩刑之宣告,則旨在藉由刑之執行猶豫,給予行為人自新之機會,因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是所宣告之刑應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予以宣告緩刑2年,用啟自新。惟為期被告心生警惕,併諭知其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如主文所示時數之義務勞務,避免再犯。
又本院既對被告為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提供義務勞務之宣告,是併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㈤扣案如附表編號7、9至14、16、19至21、26至27、29、31
至41、43至47、49、56、58、60至65、67、71至73、75至76、80至85所示之漫畫,含有未滿18之人為性交之圖畫,應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8條第4項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沒收之。至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8、15、17至18、22至25、28、30、42、48、50至55、57、59、66、68至70、74、77至79、86至155所示之含有猥褻圖畫之漫畫,則應依刑法第235條第3項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沒收之。又附表編號1至155所示漫畫,雖經檢察官於另案被告己○○緩起訴處分確定後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有本院99年度審聲字第572號裁定1份在卷可參,惟沒收物之執行完畢與沒收物之不存在,並非一事,因犯罪依法必須沒收之物,雖已於共犯中之一人確定判決諭知沒收或經檢察官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並已執行完畢,對於其他共犯之判決,仍應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271號判決意旨參照),故本院仍於本案被告罪刑項下為沒收之宣告,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8條第
1項、第4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235條第1項、第
3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明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書記官葉明德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8條散布、播送或販賣前條拍攝、製造之圖片、影片、影帶、光碟、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百萬元以下罰金。
無正當理由持有前項拍攝、製造兒童及少年之圖片、影片、影帶、光碟、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第一次被查獲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令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第二次以上被查獲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前3項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35條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本)│備註│├──┼────────────┼──────┼─────┤│1│被姦淫的人妻1│1│左列漫畫,│├──┼────────────┼──────┤除編號7、││2│被姦淫的人妻2│2│9至14、16││││(聲請意旨誤│、19至21、││││載為1,應予│26至27、29││││更正)│、31至41、│├──┼────────────┼──────┤43至47、49││3│淫亂女教師的訓練課程│2│、56、58、││││(聲請意旨誤│60至65、67││││載為1,應予│、71至73、││││更正)│75至76、80│├──┼────────────┼──────┤至85等漫畫││4│妹!?│1│,尚包含與│├──┼────────────┼──────┤第二性徵不││5│濕濡羽翼│2│明而屬未滿││││(聲請意旨誤│18歲之男女││││載為1,應予│性交之畫面││││更正)│外,均僅含│├──┼────────────┼──────┤有性交、猥││6│繼母的誘惑│1│褻之畫面(│├──┼────────────┼──────┤詳如檢察官││7│難忘淫事│1│勘驗筆錄所│├──┼────────────┼──────┤示)││8│SIX│1││├──┼────────────┼──────┤││9│少女甜心│1││├──┼────────────┼──────┤││10│ 哈利 的魔法學校2│1││├──┼────────────┼──────┤││11│無敵美少女│1││├──┼────────────┼──────┤││12│ 橘子路 │1││├──┼────────────┼──────┤││13│青春情事4│1││├──┼────────────┼──────┤││14│高校天國│1││├──┼────────────┼──────┤││15│福星狂想曲│1││├──┼────────────┼──────┤││16│遭囚禁的女記者與分立│1││├──┼────────────┼──────┤││17│桃色珠簾│2│││││(聲請意旨誤│││││載為1,應予│││││更正)││├──┼────────────┼──────┤││18│月之姬│1││├──┼────────────┼──────┤││19│桃色假期│1││├──┼────────────┼──────┤││20│女孩們的秘密│1││├──┼────────────┼──────┤││21│不可告人的課外授業│1││├──┼────────────┼──────┤││22│女教師的慾望│1││├──┼────────────┼──────┤││23│無法忍耐放學後│3│││││(聲請意旨誤│││││載為1,應予│││││更正)││├──┼────────────┼──────┤││24│薩爾達奧作傳│1││├──┼────────────┼──────┤││25│熱視線│1││├──┼────────────┼──────┤││26│家出娘│2│││││(聲請意旨誤│││││載為1,應予│││││更正)││├──┼────────────┼──────┤││27│七瀨戀│1││├──┼────────────┼──────┤││28│惡妻│1││├──┼────────────┼──────┤││29│若是呼喚你的名字│1││├──┼────────────┼──────┤││30│酥胸的悸動│1││├──┼────────────┼──────┤││31│全國少年的痴漢傳│3│││││(聲請意旨誤│││││載為1,應予│││││更正)││├──┼────────────┼──────┤││32│花蕾│1││├──┼────────────┼──────┤││33│天使的水果籃子│2│││││(聲請意旨誤│││││載為1,應予│││││更正)││├──┼────────────┼──────┤││34│火影惡傳│1││├──┼────────────┼──────┤││35│電腦情人│1││├──┼────────────┼──────┤││36│髮女葳│1││├──┼────────────┼──────┤││37│我的愛人愛搞怪2│1││├──┼────────────┼──────┤││38│我的愛人愛搞怪3│1││├──┼────────────┼──────┤││39│青春情事3│1││├──┼────────────┼──────┤││40│戲劇人生│1││├──┼────────────┼──────┤││41│ANIEMEGARLS│1││├──┼────────────┼──────┤││42│萬生齊開│1││├──┼────────────┼──────┤││43│誕生之日│2│││││(聲請意旨誤│││││載為1,應予│││││更正)││├──┼────────────┼──────┤││44│淳一順從│1││├──┼────────────┼──────┤││45│淫實看護婦│1││├──┼────────────┼──────┤││46│科學女飛俠│1││├──┼────────────┼──────┤││47│夜勤病院2│1││├──┼────────────┼──────┤││48│姊犬│1││├──┼────────────┼──────┤││49│女僕遊戲│1││├──┼────────────┼──────┤││50│女體調教室│1││├──┼────────────┼──────┤││51│美人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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