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消債再聲免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19號聲請人 王曉萍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蔡政宏
林惠敏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王婉馨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張宇君
林玉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即聲請人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聲請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規定之事由,而於民國99年12月3日以99年度消債聲字第151號裁定不予免責,並於同年月29日確定在案。而聲請人為全職家庭主婦,家中經濟全賴配偶 黃世平 擔任業務專員每月新臺幣(下同)2萬8千元之收入維持,然因黃世平每月需替其母親繳納房屋貸款20,000元,子女之學費亦係沈重負擔,黃世平執行業務所需之油資、車輛保養、稅金、出差住宿亦皆持聲請人信用卡之附卡刷卡先行墊付,所餘薪資實不足支付家庭生活開銷,聲請人始以以卡養卡、預借現金、刷卡消費之方式維持生活,並非恣意花費、享受。又黃世平於102年6月底失業,已無力償還欠款,而百貨公司、眼鏡行、手機費等刷卡消費則多係聲請人之胞妹持聲請人信用卡之附卡所為,其已向最大債權銀行即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協商還款中,另聲請人亦係於百貨公司打折時始前往消費,為此爰依修正後之消債條例第134條、第156條第2項規定聲請重為免責之裁定等語。
二、按本條例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消費者依第134條第4款規定受不免責裁定者,得於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2年內,為免責之聲請,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同年月6日生效之消債條例第156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規定亦經修正。是故債務人於消債條例本次修正前,因適用修正前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規定「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而受法院裁定不免責確定者,得於101年1月6日起2年內重新為免責之聲請,亦即法院應依同款新法之規定重新審查債務人有無「聲請清算前2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支出之總額逾該期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半數,或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之情形,而為是否免責之裁定。查本件聲請人前於97年7月14日向本院聲請更生,並經本院於97年11月5日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689號裁定自97年11月5日下午5時起開始更生程序,惟於更生程序中因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未獲債權人同意,且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顯無履行之可能,經本院以99年度消債清字第13號裁定自99年1月26日下午5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經本院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8號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嗣本院以99年度消債聲字第151號裁定以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之不免責事由而裁定不予免責,並於99年12月29日確定在案等情,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誤。而聲請人於102年9月26日依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同年月6日生效之消債條例第156條第2項規定,主張其因於該條文修正前依第134條第4款規定受不免責裁定,於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2年內再為免責之聲請,依前揭條文規定,本院自應依現行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規定重新審查聲請人有無該條款所指情形而為是否免責之裁定。
三、本件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相對人即債權人為台新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銀行)、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邦銀行)等4人,均為普通債權人,此有上開執行更生事件卷證資料可查,而上開4名債權人及聲請人經本院通知應提出對於聲請人是否免責之書狀並到場陳述意見,其中相對人台新銀行以聲請人於95年10月提領現金35,000元,11月提領現金15,000元,12月提領現金20,000元等金額,顯非日常生活所需,又其信用卡有多筆係用於百貨公司、服飾、旅館、郵購及電子3C等消費,所費不貲等情,而認聲請人有奢侈行為;中信銀行則認聲請人目前仍具工作能力與還款能力,當竭力清償債務,並請求本院審核聲請人是否有構成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不應免責之事由;另國泰世華銀行以聲請人無固定工作及收入,無法支付自己之必要生活費用,故其聲請前2年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已無餘額,且其明知自己無支付能力,本應撙節開銷,而不應恣意增加負債累積欠款,其消費性質顯非一般通常生活必要,其消費奢侈商品所支出之總額已逾越其聲請前2年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之半數為由,認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之不免責事由;至聯邦銀行則稱其自99年12月29日起迄今全未受償等語,並均表示不同意聲請人免責。
四、又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債務人免責前,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其已進行之更生程序,適於清算程序者,作為清算程序之一部;其更生聲請視為清算聲請,消債條例第7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係於97年7月14日具狀聲請更生已如前述,故聲請人於97年7月14日之更生聲請即視為清算聲請,是本院自應審酌聲請人自95年7月起至97年7月14日止,有無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而有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所定不予免責之情事。復按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乃在兼顧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之利益,期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得以清理債務,並利用更生或清算程序,妥適調整債務人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亦求保障債權人獲得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是以,消費者債務清理制度並非在使債務人恣意消費所造成之債務,轉嫁予債權人負擔,債務人免責制度,應在鼓勵勤勞誠實之債務人,而非縱容債務人奢侈浪費,倘債務人於聲請更生、清算前之相當期間內,利用信用金融之機會,恣意為非屬通常生活所需之鉅額消費或作奢侈性、浪費性之消費,而不在意日後履行返還之能力,反而算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中之免責制度,濫用上開程序以規避其應負擔之償還責任,自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本旨有違。經查,聲請人於聲請更生時係居住於改制前之高雄縣大寮鄉,並與配偶黃世平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而其自91年起即無工作,端賴配偶扶養,此據聲請人自陳在卷,並有聲請人95年度、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97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見消債更卷第4、17、43頁、司執消債清卷第20頁、本院102年11月4日調查筆錄第2頁),堪認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期間確無收入。而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生活必要費用之支出部分,本院審酌聲請人之負債情形,其於日常生活中自應節制開銷,不得有超越一般人最低生活標準之享受,參酌內政部所公告歷年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表,臺灣省於95、96、97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各為9,210元、9509元、9,829元,則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間之必要生活費用為228,
342元【計算式:(9,210元×6個月)+(9,509元×12個月)+(9,829元×6個月)=228,342元】,而聲請人聲請前2年既無工作收入,其可處分所得自為0元,於扣除自己之必要生活費用後之不足額即為228,342元,足見其顯然欠缺償債能力。又聲請人之配偶黃世平於95年度之收入為318,831元,平均每月收入為26,56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以下同)、96年度收入為402,654元,平均每月收入為33,555元、97年度收入為445,450元,平均每月收入為37,121元等情,有黃世平之95年度、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97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見消債更卷第41、42頁、司執消債更卷第100頁),顯然不足支付一家4口每月之最低必要生活費用,而聲請人於95年
7月至97年3月間猶需分別向台新銀行、中信銀行預借如附表一所示之現金以支應生活開銷,足見聲請人及其配偶至遲於95年間即已陷入經濟困境,然聲請人竟又於95年7月至97年5月間分別持台新銀行、國泰世華銀行、中信銀行、聯邦銀行信用卡多次為如附表二所示尚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消費,另又持台新銀行、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密集地為如附表三所示之消費,此有各債權銀行歷史消費帳單在卷可稽(見消債聲卷第14、17、18、22、23、26、27、33至35、42頁),而附表二、三之消費總額各達92,280元、155,929元,除顯已逾聲請人本身之資力外,並已逾越其聲請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必要生活費用餘額之半數(即0元),足徵其明知自己入不敷出,已不能清償債務,猶未撙節開銷,嚴加控制支出,避免不必要之花費以降低負債,竟仍恣意花費任令負債增加而終至不能清償之境地,此等消費實難認與其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相當,堪認其有因奢侈、浪費之行為以致債務增加之情事,而有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之不免責事由甚明。至聲請人雖稱附表二、三所示部分消費,係其配偶為執行業務而持附卡先行代墊出差費、油資及保養車輛所必需,或係其胞妹持附卡所為,或其於百貨公司打折時始為消費云云,惟聲請人明知該等消費行為將迅速增加債務金額,既非其本人實際日常之必需消費,其本身亦無清償能力,猶容任他人以其申請之信用卡附卡刷卡消費以暫免支出,而利用刷卡消費之形式,將呆帳風險轉嫁予債權銀行,以增加得支配之現金或任由債務擴張,核屬投機行為,縱認聲請人所稱前述情節屬實,其配偶自得請求任職公司返還代墊之出差費、油資等費用以填補聲請人之欠款,然聲請人卻仍出現此財務破洞,且未能合理說明前開墊款回補後之流向,其所辯自不足採。再者,聲請人亦未獲全體相對人同意免責,依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規定,本院自應裁定不予免責,是聲請人本件聲請即屬無據,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五、末按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20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消債條例第142條定有明文,是聲請人經本院裁定不免責後,如繼續清償,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20以上,自得依前開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免責,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書記官林秀泙附表一:預借現金部分┌─────────┬───────┬───────┐│預借日期│金額(新臺幣)│債權銀行│├────┬────┼───────┼───────┤│95年│8月21日│10,000元│台新銀行││├────┼───────┼───────┤││8月31日│10,000元│台新銀行│├────┼────┼───────┼───────┤││9月28日│10,000元│台新銀行││├────┼───────┼───────┤││10月4日│10,000元│台新銀行││├────┼───────┼───────┤││10月16日│10,000元│台新銀行││├────┼───────┼───────┤││10月23日│15,000元│台新銀行││├────┼───────┼───────┤││11月6日│10,000元│台新銀行││├────┼───────┼───────┤││11月21日│5,000元│台新銀行││├────┼───────┼───────┤││12月24日│10,000元│台新銀行││├────┼───────┼───────┤││12月29日│10,000元│台新銀行│├────┼────┼───────┼───────┤│96年│1月21日│10,000元│台新銀行││├────┼───────┼───────┤││7月21日│20,000元│中信銀行││├────┼───────┼───────┤││8月21日│6,000元│中信銀行│├────┼────┼───────┼───────┤│97年│3月21日│26,000元│中信銀行│├────┴────┼───────┼───────┤│總額│162,000元││└─────────┴───────┴───────┘附表二:刷卡消費部分┌─────────┬──────┬───────┬──────┐│消費日期│消費店家明細│金額(新臺幣)│債權銀行│├────┬────┼──────┼───────┼──────┤│95年│7月18日│立成企業社│3,200元│台新銀行││├────┼──────┼───────┼──────┤││7月29日│湳嘉飯店│2,100元│台新銀行││├────┼──────┼───────┼──────┤││8月1日│中將電子│2,994元│台新銀行││├────┼──────┼───────┼──────┤││9月15日│中將電子│716元│台新銀行││├────┼──────┼───────┼──────┤││9月18日│ 燦坤 │1,588元│台新銀行││├────┼──────┼───────┼──────┤││10月31日│燦坤│3,690元│台新銀行││├────┼──────┼───────┼──────┤││12月28日│廣威汽車│3,999元│台新銀行│├────┼────┼──────┼───────┼──────┤│96年│1月2日│廣威汽車│8,300元│台新銀行││├────┼──────┼───────┼──────┤││2月7日│明洞燒肉│649元│國泰世華銀行││├────┼──────┼───────┼──────┤││2月13日│立成企業社│2,400元│台新銀行││├────┼──────┼───────┼──────┤││3月12日│太平洋崇光百│1,330元│國泰世華銀行││││貨││││├────┼──────┼───────┼──────┤││4月7日│中購媒體│4,980元│台新銀行││├────┼──────┼───────┼──────┤││4月12日│太平洋崇光百│1,330元│國泰世華銀行││││貨││││├────┼──────┼───────┼──────┤││5月2日│廣威汽車│9,000元│台新銀行││├────┼──────┼───────┼──────┤││5月12日│太平洋崇光百│1,980元│國泰世華銀行││││貨││││├────┼──────┼───────┼──────┤││5月14日│太平洋崇光百│1,330元│國泰世華銀行││││貨││││├────┼──────┼───────┼──────┤││7月11日│ 柏克山莊 │1,890元│台新銀行││├────┼──────┼───────┼──────┤││7月24日│歐悅旅館│2,050元│台新銀行││├────┼──────┼───────┼──────┤││10月28日│明洞燒肉│450元│國泰世華銀行││├────┼──────┼───────┼──────┤││12月9日│公牛牛排│580元│國泰世華銀行│├────┼────┼──────┼───────┼──────┤│97年││立成企業社│16,500元│國泰世華銀行│││1月28日├──────┼───────┼──────┤│││ 東森得 易購│275元│國泰世華銀行││├────┼──────┼───────┼──────┤││2月18日│台灣大哥大│4,980元│中信銀行││├────┼──────┼───────┼──────┤││2月29日│東森得易購│275元│國泰世華銀行││├────┼──────┼───────┼──────┤││3月28日│東森得易購│275元│國泰世華銀行││├────┼──────┼───────┼──────┤││4月18日│家樂福3C│10,999元│聯邦銀行││├────┼──────┼───────┼──────┤││4月19日│麗睛眼鏡│4,600元│中信銀行││├────┼──────┼───────┼──────┤││4月24日│立成企業社│4,800元│國泰世華銀行││├────┼──────┼───────┼──────┤││4月28日│東森得易購│275元│國泰世華銀行│├────┴────┼──────┼───────┼──────┤│總額││92,280元││└─────────┴──────┴───────┴──────┘附表三:加油費部分┌─────────┬───────┬─────┐│消費日期│金額(新臺幣)│債權銀行│├────┬────┼───────┼─────┤│95年│7月21日│1,000元│台新銀行│││7月30日│999元│││├────┼───────┼─────┤││8月2日│1,000元│台新銀行│││8月9日│1,000元││││8月20日│1,000元│││├────┼───────┼─────┤││9月2日│990元│台新銀行│││9月11日│1,000元││││9月30日│962元│││├────┼───────┼─────┤││10月8日│1,000元│台新銀行│││10月12日│1,100元││││10月16日│600元││││10月18日│1,290元││││10月25日│1,190元││││10月31日│1,175元│││├────┼───────┼─────┤││11月6日│1,200元│台新銀行│││11月13日│1,210元││││11月16日│1,200元││││11月21日│1,145元││││11月27日│1,135元│││├────┼───────┼─────┤││12月1日│1,180元│台新銀行│││12月6日│1,200元││││12月11日│1,261元││││12月15日│1,250元││││12月21日│1,280元││││12月27日│1,270元││││12月30日│1,000元││├────┼────┼───────┼─────┤│96年│1月4日│1,260元│台新銀行│││1月9日│1,150元││││1月15日│1,180元││││1月19日│1,150元││││1月24日│1,130元││││1月30日│1,130元│││├────┼───────┼─────┤││2月5日│1,115元│台新銀行│││2月9日│1,180元││││2月27日│1,170元│││├────┼───────┼─────┤││3月3日│1,160元│台新銀行│││3月8日│1,210元││││3月13日│1,230元││││3月16日│1,251元││││3月20日│1,220元││││3月26日│1,150元││││3月30日│1,290元│││├────┼───────┼─────┤││4月4日│1,300元│台新銀行│││4月11日│1,300元││││4月14日│1,260元││││4月19日│1,270元││││4月24日│1,240元││││4月30日│1,300元│││├────┼───────┼─────┤││5月7日│1,300元│台新銀行│││5月11日│1,250元││││5月16日│1,260元││││5月19日│1,230元││││5月23日│1,290元││││5月28日│1,300元││││5月31日│1,310元│││├────┼───────┼─────┤││6月5日│1,310元│台新銀行│││6月8日│1,300元││││6月13日│1,278元││││6月20日│1,330元││││6月23日│1,125元││││6月27日│1,300元││││6月29日│1,260元│││├────┼───────┼─────┤││7月3日│1,320元│台新銀行│││7月6日│1,347元││││7月10日│1,350元││││7月16日│1,350元││││7月19日│1,400元││││7月21日│1,220元││││7月24日│1,400元││││7月27日│1,420元│││├────┼───────┼─────┤││8月1日│1,400元│台新銀行│││8月7日│1,400元││││8月14日│1,340元││││8月17日│1,332元││││8月23日│1,360元││││8月28日│1,358元││││8月31日│1,400元│││├────┼───────┼─────┤││9月5日│1,172元│台新銀行│││9月11日│1,330元││││9月14日│1,337元││││9月19日│1,310元││││9月23日│1,242元││││9月25日│1,000元││││9月27日│1,313元│││├────┼───────┼─────┤││10月15日│1,425元│國泰世華銀│││10月19日│1,280元│行│││10月22日│1,310元││││10月26日│1,390元││││10月31日│1,380元│││├────┼───────┼─────┤││11月5日│1,430元│國泰世華銀│││11月8日│1,445元│行│││11月16日│1,460元││││11月20日│1,470元││││11月23日│1,420元││││11月28日│1,430元│││├────┼───────┼─────┤││12月3日│1,429元│國泰世華銀│││12月6日│1,310元│行│││12月11日│1,450元││││12月14日│1,430元││││12月18日│1,509元││││12月21日│1,460元││││12月27日│1,432元││├────┼────┼───────┼─────┤│97年│1月2日│1,448元│國泰世華銀│││1月4日│1,200元│行│││1月14日│1,490元││││1月17日│1,390元││││1月22日│1,470元││││1月28日│1,460元│││├────┼───────┼─────┤││2月1日│1,450元│國泰世華銀│││2月8日│1,431元│行│││2月13日│1,480元││││2月18日│1,450元││││2月22日│1,392元│││├────┼───────┼─────┤││3月19日│1,450元│國泰世華銀│││3月24日│1,540元│行││├────┼───────┼─────┤││4月1日│1,430元│國泰世華銀│││4月6日│1,300元│行│││4月18日│1,452元││││4月22日│1,450元││││4月25日│1,400元│││├────┼───────┼─────┤││5月2日│1,450元│國泰世華銀│││││行│├────┴────┼───────┴─────┤│總額│155,92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