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60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60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6088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務人 蔡靜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蔡靜如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以下同)175,200元整,及其中175,000元整自民國102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2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
二、相對人蔡靜如於民國97年9月17日向聲請人申請浮動利率資金交易平台暨MMA標會理財網會員資格,並經核准標會額度為新臺幣240,000元整。
三、依約定書約定,參與標會組合之會員如任一標會組合逾30天未繳納會錢時,聲請人得於相對日將會員之全部債務逐筆轉為信用貸款,用以清償該會員對該標會組合其他會員所應負擔之債務,該筆轉換信用貸款金額為每期會錢乘以應繳付剩餘期數,該筆信用貸款並於轉換當日到期(第十八條)。
已得標會員如未依約清償本金,應依法定利率5%計付遲延利息予聲請人,另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就超過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第十九條)。
四、相對人於民國101年7月20日開始參與標會組合(14期,每期會錢新臺幣10,000元),民國101年8月20日得標;於民國101年8月24日參與標會組合(11期,每期會錢新臺幣7,000元),民國101年8月24日得標;於民國101年11月15日參與標會組合(14期,每期會錢新臺幣3,000元),民國101年11月15日得標;依約每期會錢應繳至各標會結束,惟自至民國102年1月21日起即未再繳款,聲請人總計墊付新臺幣175,200元,履經催討,迄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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