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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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75號原告 張月英
盧慶瑜 吳建榮 粘朝宗 粘秫密 吳金鸞 鄭慧貞 黃議鋒 施萬水 林素蘭 林琼鸞 陳桂香 林聖倚 樊燕燕 余佩珊陳秀蓮 汪金燕 許素貞 陳麗惠 陳美如 蘇泰明 李蕭喜 林素雅 周江英 王家佐 黃金源 周儀明 郭珏妤 林志翰 郭家榛 林煥堂 陳秀宜 潘素婉 游隆樟 黃崇江 共同送達代收人 王盈瀅 被告傑富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銘輝 被告亞洲多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許泰永 被告多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仁慶 被告大樂運通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朝益 被告帝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展福 被告 陳定兆
鄭禾華 何瑞霖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重訴字第38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志銘
法官林幸頎法官鄭子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
書記官王立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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