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15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奐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538號、107年度執字第7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奐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陳奐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年5月7日│106年12月22日│106年1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4625號│速偵字第177號│毒偵字第1025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沙簡字第│107年度豐簡字第│107年度易字第││事實審││674號│63號│1512號││├────┼────────┼────────┼────────┤││判決日期│106年12月29日│107年1月24日│107年3月26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沙簡字第│107年度豐簡字第│107年度易字第││判決││674號│63號│1512號││├────┼────────┼────────┼────────┤││判決│107年2月2日│107年2月21日│107年4月13日│││確定日期││││├───┴────┼────────┼────────┼────────┤│得易科罰金、易服│是│是│是││社會勞動案件與否││││├────────┼────────┼────────┼────────┤│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948號(未│執字第4983號(編│執字第7168號(未│││執行)│號1、2定刑5月,│執行)││││107執1416號、未│││││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