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3號聲請人揚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添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107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6年10月25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按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13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7年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玟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書記官黃瑞玲┌──────────────────────────────────┐│附表:107年度除字第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1│ 張博治 │台灣 企銀金 │106年2月28日│563,000元│AF0000000││││門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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