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53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53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5389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丁○○債務人亞洲多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人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仟玖佰參拾萬貳仟參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書記官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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