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09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玄武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明慧 上列聲請人與 程秀雲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是否將聲請人更正為玄武不動產有限公司
二、請釋明向債務人程秀雲請求新臺幣75,000元之依據金額,並提出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三、請釋明請求自民國106年11月6日起算利息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如:催告通知函及回執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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