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15號聲請人 陳繡英 相對人 涂憲鐘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涂憲鐘於民國101年10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1,500,000元,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擔保金額為1,500,000元之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以保權益等語,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等文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馬公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拍字第15號│├──┬──────────────────────┬──┬──────────┬───────┬──────┤││土地坐落││面積││││編號├───┬────┬────┬────┬───┤地目├──┬──┬────┤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澎湖縣│白沙鄉│赤崁中││712│建│││122│全部│重測前:大赤│││││││││││││崁段524-9地│││││││││││││號│└──┴───┴────┴────┴────┴───┴──┴──┴──┴────┴───────┴──────┘┌─────────────────────────────────────────────────────────────┐│附表(建物):105年度司拍字第15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及合計│及用途│││├──┼───┼───────┼───────┼───────┼───────────┼─────┼───┼────────┤│001│123│白沙鄉大赤崁13│赤崁中段712地│2層鋼筋混凝土│一層:72.42平方公尺;│貳層陽台:│全部│重測前:大赤崁段││││9之10號│號│加強磚造│二層:72.42平方公尺;│4.29平方公││357建號│││││││電梯樓梯間:16.9平方公│尺。│││││││││尺;夾層:14.56平方公││││││││││尺;總面積:176.3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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