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8421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洪振福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違約金迄日自民國96年11月2日起至民國「95年2月6日」止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㈡確認違約金起算日自民國「95年2月7日起」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書記官鄭淑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