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四年度附民字第九號
原告 顧娟娟 原告壬○○兼右一三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被告戊○○
庚○○被告己○○訴訟代理人辛○○律師被告耒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丁○○○○路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巨亨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博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右列被告等因民國九十三年度金上訴字第一八四二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