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537號上訴人即原告乙○○以上上訴人與甲○○間因99年度訴字第1537號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99年5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書記官黃敏純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