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養聲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366號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楊茹珈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終止聲請人楊茹珈(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 楊紹林 間之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收養人楊茹珈(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年幼時由生母之姊姊 徐生妹 及其配偶楊紹林共同收養,惟收養人楊紹林於民國66年11月8日死亡,而聲請人業已於100年11月18日與養母徐生妹合意終止收養關係,爰提出戶籍謄本為證,請求法院許可聲請人終止與養父楊紹林之收養關係等語。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第1項);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第4項)」);又「民法第1080條第2項、第1080條之1第1項所定聲請認可、許可終止收養事件,由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非訟事件法第136條分別定有明文。此立法之目的乃在保護子女利益,使子女在養父母死亡後,仍有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之機會。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為證,而經本院函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查明收養人楊紹林死亡時遺產稅申報情形,據該所函覆尚無遺產稅申報資料,此有該所100年12月14日北區國稅中壢一字第1001019708號函附卷可稽;又聲請人前曾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養父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移轉本院管轄後,因其尚未與養母合意終止收養,而撤回該案聲請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0年度司養聲字第188號卷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養聲字第125號卷宗核閱無訛,而前開案件審理期間曾經被收養人生母 徐寶珠 到庭陳述以:「(按問:對聲請人之請求,有何意見?)我沒有意見。我的女兒要讀小學,我姐夫說沒有女兒,我就給他,我姐夫死掉後,我女兒說她很可憐。我女兒說相對人(即養母徐生妹)不疼她,所以後來就回來本來的父母這邊,我看到很心疼。相對人(即養母徐生妹)都嫁掉,不管我的女兒,我也不能說什麼。」等語明確,並經被收養人養母徐生妹及其子 楊文政 到庭陳述綦詳。(均參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養聲字第125號卷附之100年5月20日非訟事件筆錄可參),是堪認收養人楊紹林尚有子嗣之情為真。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之養父楊紹林既已死亡多年,聲請人又無繼承養父之遺產,且養父母另有子嗣,是本院認本件終止收養無何顯失公平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自應許可。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王雯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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