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4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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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45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唐義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年度聲沒字第4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唐義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286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一編號1、
2所示之物經送檢驗,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而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物經送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附卷可稽,屬違禁物;另扣案之玻璃球1個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爰依法分別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及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
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286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於民國109年4月3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此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107年度上職議字第14334號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被告因前開案件遭警查扣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粉末4包、煙捲3支經送檢驗,鑑驗結果均含海洛因成分;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透明結晶2包經送檢驗,鑑驗結果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稽,顯見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扣案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
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而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扣案物屬同條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而均屬違禁物無誤。
是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而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視同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同宣告沒收銷燬之。而鑑驗所耗損之毒品分,既經鑑定機關取樣而鑑析用罄,足認該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㈡至如附表二所示之玻璃球1個尚難認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所謂「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且無充分證據可認該等扣案物品含有毒品成分而無法與之析離,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且業經被告同意拋棄(毒偵卷第48頁背面),並經檢察官為處分命令予以廢棄,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扣押(沒收)物品處分命令1份存卷可考(見聲沒卷),本院自無從再為沒收之宣告,檢察官此部分聲請即無從允准,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徐雍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小萍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附表一:
┌──┬─────┬──────────┬──────┬───────┐│編號│扣案物外觀│數量│成分│備註│││││││├──┼─────┼──────────┼──────┼───────┤│1│粉末│4包(合計淨重4.78公│第一級毒品海│法務部調查局濫││││克、驗餘淨重4.76公克│洛因│用藥物實驗室10││││、空包裝總重1公克)││7年6月25日調││││。││科壹字第107230││││││15640號鑑定書││││││(見毒偵字第63││││││頁)│├──┼─────┼──────────┼──────┼───────┤│2│煙捲│3支(合計煙捲重2.71│第一級毒品海│法務部調查局濫││││公克,因鑑驗使用10ml│洛因│用藥物實驗室10││││甲醇浸泡香菸1支)││7年6月25日調││││││科壹字第107230││││││15640號鑑定書││││││(見毒偵字第63││││││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UL/2││││││018/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見毒偵字卷││││││第72頁)│├──┼─────┼──────────┼──────┼───────┤│3│透明結晶│2包(含袋毛重共2.74│第二級毒品甲│台灣檢驗科技股││││公克,因鑑驗取用0.00│基安非他命│份有限公司UL/2││││31公克)││018/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見毒偵字卷││││││第71頁)│└──┴─────┴──────────┴──────┴───────┘附表二: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1│玻璃球│1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