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度上訴字第26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上訴字第2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二六九號G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二三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0一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甲○○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間,曾犯妨害自由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並於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七日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自八十九年八月間起受僱於南天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天公司)擔任稽查人員,負責接洽公司業務及向公司客戶收取有線電視收視費款項繳回公司,為從事業務之人,竟利用工作之便,基於意圖為自己之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文書之概括犯意,連續於附表所列時日,於其業務上所接洽而確實收受如附表所示南天公司客戶所繳納之有線電視收視費款後,將第三聯交給客戶收執以為憑據,嗣再將第一、二、四聯客戶所繳納之金額及下次應繳費日期等事項加以塗改偽造,使實收金額與繳回公司金額不符,僅就塗改後較少之金額報繳回南天公司,並將差額侵占花用,總計侵占金額為二萬三千九百元(詳如附表之記載),南天公司於九十年四月初,向客戶收取下期費用時,經客戶反應追查而得悉上情。
二、案經南天公司訴由台南縣警察局新營分局移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固不否認曾於右揭時地任職於南天公司擔任稽查人員,負責接洽公司業務及向公司客戶收取有線電視收視費,並於附表所示時日向客戶收得客戶實際繳納之金額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偽造文書、侵占之犯行,辯稱:因公司規定一次繳足一年份之收視費,僅可免費增加收視一個月,但客戶 白雅萍 卻要求繳一年看十四個月,故伊才與之協商要將其所繳收視費分二期繳給公司,如此即可滿足客戶前開要求,嗣經客戶白雅萍同意後,伊才塗改裝機工程單之收費金額,至其餘客戶 劉守仁 等人部分,因客戶抱怨南天公司收視不良,故伊便與客戶約定,如果南天公司收視情況經維修後仍未改善,伊將會退還客戶所繳之其餘半年費用,而為達成與客戶之前開約定,伊便保留客戶所繳之另半年費用,僅報繳另一部分回公司,但伊隨後於九十年一月間遭公司非法解雇,以致於無法將客戶已經繳納之後半部收視費繳給公司云云。經查:
(一)右揭事實,業據告訴人南天公司之代理人乙○先後於警訊、檢察官偵訊及原審審理時指訴綦詳,並提出被告業務上所製作而交給客戶收執之裝機工程單第三聯及經被告偽造塗改後再繳回南天公司客戶管理組之裝機工程單第二聯及被告事後將客戶所繳收視款實際報繳南天公司之繳款單等文件各五份在卷可證,而證人即南天公司員工 莊素瓊 並證稱:被告係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將客戶白雅萍之收款單據第二、四聯連同收視費三千七百元一併繳付給伊,當時被告並未表示客戶係繳半年份的款項,但繳交之單據資料係寫明繳款金額總計三千七百元,下次繳費日係九十年四月一日等語(見警訊卷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筆錄、偵查卷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訊問筆錄);另證人即南天公司客戶白雅萍亦證稱:伊係於八十九年九月間繳納七千二百元予被告,當時被告有表明此係一年份之有線電視收視費,下次繳款日應為九十年十月一日,但伊於九十年四月初至南天公司辦理變更收視地點,經該公司員工表明伊須繳納下期費用時,伊始知被告僅將其所繳費用之半年份費用給南天公司等語(見警訊卷九十年四月十七日筆錄)且被告於偵查中亦坦承:「我是有向客戶白雅萍收取七千二百元,而將三千七百元交給莊素瓊,並把下次繳費時間改為九十年四月一日,而其中差額三千五百元是我自己留下來,沒有交給公司」。核與告訴人南天公司之代理人乙○及證人莊素瓊、白雅萍之供述情節相符。
(二)雖被告以前詞置辯,並聲請傳訊證人 王喜玲 以證明其與客戶白雅萍間確有達成前揭分期繳費之約定,而證人即被告女友王喜玲並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係與被告一同前去向客戶白雅萍收費,當時白雅萍要求繳一年期並收視十四個月,被告告訴她說這與公司規定不符,然她堅決要求,所以伊等便告知白雅萍要將她所繳費用分兩個半年繳給公司,她說沒有意見,於是被告就繳給公司一半費用,另一半拿去墊繳其他客戶的費用云云,惟證人王喜玲之供述不僅與證人白雅萍前揭證述情節不符,且被告果真與客戶白雅萍達成分二期繳納予公司以便得以收視十四個月之約定,何以客戶白雅萍提出被告出具之裝機工程單第三聯上,其上所記載之下次繳費日期仍係九十年十月一日(至多僅贈送一個月之免費收視),而非九十年十一月一日?且客戶既可每半年繳付半年份之收視費,即可達到一年收視達十四個月之效果,則客戶只需繳付半年份之收視費給被告即可,又何須一次提出較半年份收費為高之款項,僅為供被告墊付其他款項之用?再者,被告如既與客戶白雅萍間達成私人之協議,姑不論其於向客戶收費後是否已遭南天公司解任,本應依約在半年屆期之下次繳款日時,將另半年款項為客戶繳納予南天公司,然被告無論於告訴代理人乙○於九十年四月十七日向警局提出侵占告訴,乃至於原審辯論終結之際,均未將客戶白雅萍所繳之另一半費用提交予告訴人,其不法侵占之犯行,甚為明確。故證人王喜玲所述顯不足採。
(三)至被告向客戶 何利宏 等人所收取之收視費,亦僅將一半費用報繳給告訴人南天公司,其中被告塗改裝機工程單之方式,亦與客戶白雅萍之繳費情形如出一轍。且被告就此部分收費,先是於檢察官偵訊時供稱:伊忘記向客戶收多少錢,以及繳回公司之款項數目云云,但隨即又改稱:伊確實有向客戶收足附表所示之實收款項,並繳回公司塗改後之金額,但伊事後已有將塗改後減少之金額返還給公司云云(見偵查卷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訊問筆錄),嗣於原審審理時又改稱與客戶間有達成私下協議,如收視不良將自動退還半年費用云云(詳原審卷第十六頁、第十七頁),其前後供述矛盾、反覆,已難遽信,況縱認被告果與客戶達成此等協議,何以未定保證期限?又何以於報繳客戶收費款之時,未將此一協議事實告知負責維修收訊責任之告訴人以獲取其同意?甚且被告已於九十年一月間離職,且客戶何利宏、 侯武儀 等人早已逾半年收視期間,則被告又憑何依據持續保留客戶之繳款?是被告前揭辯解亦屬事後卸飾之詞,洵無足取信。
(四)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所辨,均不足採,犯行自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二、查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利用執行業務之機會,侵占客戶繳交之有線電視收視費,並以在其業務上製作之裝機工程單第一、二、四聯上為虛偽塗改登載之方式,而達其侵占目的,是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同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登載不實業務文書罪,其業務登載不實行為為行使登載不實業務文書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所為數個業務侵占、行使登載不實業務文書行為,均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均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
另被告所犯業務侵占罪與業務登載不實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情節較重之業務侵占罪處斷。末查被告前於八十六年間因犯妨害自由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並於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七日執行完畢,有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考,其於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遞其刑。
三、至關於裝機工程單係被告於其業務上所製作之文書乙節,業據告訴代理人於原審審理時證述明確,公訴人認此部分被告係涉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之偽造私文書罪嫌等語,尚有未洽,惟此部分起訴事實相同,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併此敘明。
四、原審審理結果,認被告罪證明確,變更檢察官起訴法條,適用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並審酌被告素行不佳,併其犯罪之動機、目的、侵占之手段及次數、對告訴人所生損害、所得利益非鉅,惟犯罪後飾詞推諉且毫無悔過之意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玖月,認事用法俱無不合,量刑亦稱妥適,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罪,空言指摘原判決不當,並無可取,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得鉦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高明發法官戴勝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被告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吳銘添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
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單位:新台幣元)┌────┬───┬────┬────┬────┬────┬─────┐│客戶名稱│繳款日│實收金額│下次│交回公司│下次│被侵占款項│││││繳費日期│金額│繳費日期││├────┼───┼────┼────┼────┼────┼─────┤│白雅萍│⒐⒛│7200│⒑⒈│3700│⒋⒈│3500│├────┼───┼────┼────┼────┼────┼─────┤│何利宏│⒑⒚│8500│⒒⒈│5000│⒌⒈│3500│├────┼───┼────┼────┼────┼────┼─────┤│劉守仁│⒒⒑│14000│⒓⒈│7000│⒓⒈│7000│├────┼───┼────┼────┼────┼────┼─────┤│侯武儀│⒒│7000│⒓⒈│3500│⒍⒈│3500│├────┼───┼────┼────┼────┼────┼─────┤│榮豐機械│⒓│8500│⒋⒈│2100│⒋⒈│6400│├────┼───┼────┼────┼────┼────┼─────┤│合計││││││2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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