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南小字第904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郭佳珍
沈彥任
郭又菘
被 告 陳怡靜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南小字第904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下午2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洪碧雀
書記官 林政良
通 譯 邱靖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肆仟參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參仟捌佰參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
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林政良
法官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書記官林政良